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实现科学决策,中医学院成立教授委员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是在中医学院院党政班子领导下的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与学科建设等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在主任的主持下开展工作;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应支持该委员会开展工作,执行其相关决策。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授们在学科建设、师资培养、人才引进、教学与科研工作及学术水平评估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积极倡导教授办学、专家治院,促进学院各项事业整体、持续、和谐发展。
第二章 组 成
第五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学科带头人、专业负责人人、系主任、教学与科研院长以及院书记组成。
第六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秘书一名。主任委员由教授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秘书由主任委员提名聘任。
第七条 每届教授委员会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聘连任。换届时间与学院换届时间一致。
第八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实行例会制,采用表决制对相关议题议案作出决定。教授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临时召集会议,商讨、决定相关工作事项。
第三章 职责与义务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对学院学科建设、师资培养、人才引进、科研工作和学术水平评估等重大建设项目和科研项目进行审议,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主要职责有:
(一)讨论研究学院学术发展方向、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
(二)讨论研究科研和教学改革、重点课程建设;
(三)负责对申报各类奖励的科研成果进行评审;
(四)对学院拟引进人才,教学、科研系列岗位拟聘人员提出评议方案并进行评价;
(五)讨论研究学位点申报和建设、实验室申报和建设;
(六)研究讨论学科和专业设置,及时向学院反馈各方面信息;
(七)指导、组织学院的重要学术交流活动;
(八)讨论学院其他有关学科、科研、学术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第十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为人师表,认真履行职责;
(三)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须向主任委员请假;不经请假,连续二次以上(含二次)无故不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经教授委员会表决,取消其教授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教授如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或其他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损害了学院声誉或权益,经教授委员会表决,取消其教授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学院教授委员会三分之二的委员表决通过。
第四章 学院教授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的议题由主任根据学校学院的相关工作部署内容提出,也可由院长、党政联席会议提出,或者五分之二(含五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就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提出。
第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不能到会的委员可委托其他委员对会议事项发表意见,也可委托其他委员对会议事项代行表决。
第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讨论有关事项时,应该充分发扬民主,对专业性问题应当听取有关领域专家的意见。
第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应该以表决方式对议决事项做出决定,委员应当对议决事项作出赞成或反对的意思表示,并根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的意见形成决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院教授委员会负责解释